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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报广东省公布六起典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

作者:火狐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1-29 18:53:37 1次浏览

  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源北西街树脚岭某楼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存放有标签为氢氟酸的化学品约40桶(强腐蚀性,25kg/桶),标签为酸性氟化铵的化学品约220袋(强腐蚀性,25kg/袋),共计约6.5吨。经查证,上述氢氟酸和酸性氟化铵为场所承租人汪某某所有。经抽样检测,氢氟酸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50号的危险化学品,酸性氟化铵(氟化氢铵)为编号为757号的危险化学品。经核查,汪某某在

  汪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氢氟酸和酸性氟化铵(氟化氢铵)金额达约7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2021年12月31日,白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嫌疑犯汪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大马路某地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在该场所内一辆非法改装面包车上查获加油机及相关设备一套,装有汽油约400升的油罐一个,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正在使用加油机给摩托车加油。该非法加油点临近日均客流量超30万人次的嘉禾望岗地铁站,且附近设有22万伏高压电塔,位置敏感且存在极高的现实危险。

  2022年3月18日,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对三名被告人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七个月,对作案工具如无线吨等物品予以没收。

  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专职安全员在巡查时发现,黄江镇大冚村林坑路12号铁皮房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上报给了黄江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在检查时发现该铁皮房加工点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共483.5kg:其中乙醇(R010)约276kg;橡胶油(120C)157.5kg;光油(120A、120)50kg;搅拌机3台和单据一批。分局执法人员对其中乙醇(R010)、橡胶油(120C)、光油(120A、120)进行抽样鉴定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该铁皮房加工点位于荔枝林内,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具有出现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杨某文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

  2022年7月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犯杨某文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取保候审前被拘押的一百六十八日);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烤箱一台、搅拌机三台、台秤一杆、手动封口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十二本送货单,依法予以没收。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苏某东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11月25日,虎门镇应急管理分局接到有关部门线索,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虎门镇路东社区元洲四巷14号、15号民房内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民房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273箱,约3吨。经查实,民房承租人苏某东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民房内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2022年11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犯苏某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从犯樊某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10月20日,韶关市南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有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该局格外的重视,联系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迳镇镇政府等相关的单位,于10月21日上午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前往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现场核查,举报内容属实,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统计,共有烟花爆竹2011箱(个),通过现场取证和对李某某、赖某某、叶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询问调查,李某某在乌迳镇响联村委会下屋村和新田五队内存有2011箱(个)烟花爆竹,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李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在进一步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多,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因在调查中发现李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多、金额大,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22年1月10日上午,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塘沥村金泰新村四街某工业园内,有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崔某某立即关门离开,一辆正在装货的货车也立即驶离。现场的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崔某某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金泰新村四街某储存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储存场所的墙体和房顶均为铁皮搭建,面积约25平方,储存有18升/桶的固强粘合剂46桶;18升/桶的宏业树脂74桶;18升/桶的多正环保喷胶162桶;18升/桶的伟康树脂18桶;18升/桶的抹机水55桶。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上班时间约200人在上班,距离工业园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广东省应急管理厅)